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
2007年7月6日~9日 青岛国际会展中心
本申请由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组委会与本届展会的以下参展商共同签订,参展方认可所附参展总则,现填写2007中国(青岛)国际汽车电子电器展览会参展合同,该申请合同具法定约束力。
参 展 总 则
1、参展申请
1.1 参展商必须接受,申请表格一经签署后,即代表同意承担此总则内所有责任。
1.2 参展申请截止日期:2007年5月20日。
1.3组委会将在收到申请表格1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
2、参展费用及付款细则
2.1 参展商应在参展申请表格提交后15日内一次性将参展总费用付至组委会指定授权帐户,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所有参展商的终付款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
2.2组委会在收到参展商汇款的10日内,将向参展商开具正规发票。若汇款单位与参展单位名称不相符,参展商须提前向组委会声明。
3、展位分配
3.1组委会将按照各专业展区的设置,统一为参展商安排展位。
3.2组委会将按照参展商报名的先后顺序安排展位。
3.3展位限供参展商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分租及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4、展位变更、减少、退订和撤销
4.1展位变更:基于展会整体考虑或参展商需求,组委会有权对预售展位的划分进行变更或重新分配。如上述变更发生在参展商相临展位,并对参展商已定摊位造成影响,组委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展商展位变更事宜。但本总则的其他所有条款仍然有效。
4.2展位减少:展位减少须参展商书面申请,组委会收到后即可生效。2006年12月31日前要求减少展位的,参展商需赔付原展位费用和减少展位费用差额的2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要求减少展位的,参展商需赔付原展位费和减少展位费差额的60%。2007年6月1日及以后要求减少展位的,参展商需负责原展位的全部费用。
4.3展位退订:参展商取消展位须书面申请,组委会确认后办理相关退展手续。参展商的参展申请取消,给组委会带来了损失,参展商需同意按以下方式赔偿:
(a)2006年12月31日前取消展位,需赔付全部参展费用的20%
(b)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间取消展位,需赔付全部参展费用的60%
(c)2007年6月1日或以后取消展位,需赔付全部参展费用。
4.4展位撤销:参展商未能如期支付全部参展费用或不能遵守SINOCES的相关规定,组委会有权撤销参展商的展位。组委会撤销展位须书面告知参展商。根据取消的时间,参展商需按照本总则4.3相关约定支付取消费用。取消展位后,组委会可以将已取消展位转租给另外的参展商。组委会将为参展商开具撤销展位费的发票。
5、展位搭建和安全保障
5.1展位搭建:参展商应遵守参展手册有关展位搭建的条款。参展商有义务将这些规定告知其指定的承建商。参展商对其展位搭建安全负责。展位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参展手册的参展规则。
5.2展位安全:组委会将根据展览的利益采取必要的全面安全措施,但是组委会对参展商于展会之前、期间和之后展品或其他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及个人伤害不负任何责任。展览期间在参展商展区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参展商承担赔偿责任。参展商如有贵重物品需要通宵存储应自行投保或聘请特别护卫服务,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自负。如需协助可与组委会联络。
5.3展品安全:在展会进行期间,展品一概不得带出会场。若参展商特殊需要,须经组委会签发的证明并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携带展品离开。
5.4参展商须同意组委会为维护参观者安全可以采取必要行动。组委会对因维护展会安全而采取行动导致的参展商经济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6、展览秩序条款
6.1展台音量控制:参展商应按照各展馆音量规定控制展位内音量,音箱摆放位置不得面向相邻展位,音量应控制在参展手册规定的各展厅音量要求之内。如有违反或相邻参展企业及参观观众对参展商音量提出意见者,组委会有权书面提交降低音量的要求,若参展商接到组委会三次书面要求后仍拒绝调整,组委会有权切断参展商展位电源,直至参展商遵守相关展馆音量规定后方可恢复。
6.2现场演示:参展商有现场产品演示的,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并保证不影响相邻参展企业及参观观众正常参展、观展。演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6.3禁止现场销售展品:展览期间展位内展品的出售(现金、支票、信用卡)是不允许的。真实的商业订单(事后运输)是允许的。此规则严格实施,违反将被驱逐出SINOCES。
6.4出版物及宣传品的发放:除非经过组委会允许,参展商不准在展位以外发放书面出版物及各种宣传品。
6.5若组委会因参展商违背规则规定或协议条款而关闭其展位,参展商将不能得到退款或补偿。
7、知识产权条款
7.1参展商须保证对在SINOCES上展示的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或授用权,组委会有权要求撤销该条款所不准许展示的产品。
7.2参展商须保证拥有在SINOCES官方刊物和场地投放广告内容的知识产权,并且广告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组委会有审查及定稿权。
7.3参展商有义务就自身行为而引起的针对SINOCES的知识产权争议做辩护以至赔偿。
7.4组委会拥有免费使用参展商LOGO及相关资料来宣传SINOCES的权利。
8、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如双方就本总则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组委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8.2本总则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