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仅仅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业界普遍认为,尽快制定完善规范电子电器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未来的法律框架应该是污染防治框架和回收利用框架的综合,继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框架。
“今年7月,欧盟施行了WEEE和RoHS两个环保指令。这两个指令对我国相关产业确有不利因素,但如果从完善立法的制度角度考虑,两个指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日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翟勇如此表示。他认为,从长远看,欧盟指令有利于提高我国对电器废物回收利用和再循环体制的建立,能够降低废物数量;这两个指令中的有些内容也可以为我所用。
事实上,当前业界普遍认为,尽快制定完善规范电子电器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电子废物处理的法律真空
经过20多年快速发展,我国电子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随着时间的积累,大量电子产品纷纷“退役”,形成电子废物;而电子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社会环境形成了严重威胁。与此同时,我国电子产品的产量还在不断增加,未来,这些产品都将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垃圾、废物。
在人们忍受电子废物污染的同时,开发矿山的活动还在继续,大量开采同样造成环境污染。如何使“二次”资源能够充分利用,减少“一次”矿山的开采,也成为摆在立法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
严峻的现实表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显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仅仅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具有部门分割的局限性,仍有协调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
目前,我国现有与电子废物有关的重要法律之一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针对一般废物的法律,而对电子产品废物缺少针对性。翟勇指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对电子产品废物的定义比较模糊,这对进一步制订关于电子废物的行政法规形成一定阻碍。”
另一部与电子废物有关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循环经济法。“循环经济法提供的可能只是法律原则,没有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关于电子废物的法规。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应该有一部专门的解决电子产品防污染和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完整、系统地规范电子废物的处理。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与有关方面进行相关研究。”翟勇介绍说。
寻找思路
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提出了废弃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依法分担废弃产品污染防治的责任。
该政策规定: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
“允许电子废物交易使得很多电子废物流入街头的‘游击队’,而大型现代化无害化处理企业却得不到电子废物。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项法律,明确电子废物不能交易,必须将其送到指定地点。”翟勇认为:“《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家用电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要负责回收电子废物,生产者和进口者也可以委托回收。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如收旧售新等,在当前的国情下是比较适合的方法。”
现在,我国的政策法规要促进消费者承担责任,必须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政府可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借以发挥更大作用。但这种合作要按照法律制度对政府进行制约,依法约束政府的行为,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翟勇指出,完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法律应该有几方面考虑:一是规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处置活动,严禁直接填埋、焚烧;二是对电子产品的生产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三是建立和扶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制度,严格规范回收拆解市场,建立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使之实现产业化。
法律框架二合一
翟勇设想,未来的法律框架应该是污染防治框架和回收利用框架的综合,继而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下需要解决两大问题、完善三个系统:污染防治和资源再利用的问题以及回收、拆解、再利用三个系统。同时按照RoHS指令,从源头对电子原材料进行限制。
污染防治框架要确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要明确电子电器废物的定义及范围。“如何给电子电器废物定义,它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要确立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政府的责任、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包括:要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急制度、企业资质审核制度,还有废物凝固、基金制度、原材料生产限制制度等;明确各方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
“污染防治中要加入民事责任,也就是污染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对生态的破坏、损害是对国家财产的损害,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下一步将制定《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确定权属关系后,未来生态污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污染防治框架和回收利用框架实际上只是理想状态。因为污染防治和回收利用不能分开,为了有效防治污染肯定要考虑到有效的回收,所以这两个体系只能是一个理想的划分。合理的是有一个综合的法律,把两个框架系统中涉及的制度融入其中。”翟勇认为。之所以分开制订,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管理部门的划分,比如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侧重污染源头控制。国家环保总局的管理也侧重污染源头控制。产业趋势表明,污染控制和再利用立法已经分开。